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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付永文诉被告付明辉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文,陈明莉,付明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857号原告付永文,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丛日龙,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莉,住承德市。被告付明辉,住承德市。原告付永文与被告陈明莉、付明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承德市双桥区小老虎沟御龙颐景24号楼1单元404室为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被告陈明莉与被告付明辉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争议房产归被告陈明莉所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永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退还原告付永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芷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