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天宁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宁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天宁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宁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分公司,贺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54号申请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苍周,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西天宁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101号。法定代表人:贺立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天宁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洪南社滨河壹号工地。法定代表人:贺立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贺立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天宁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宁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分公司、贺立文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吕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西天宁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宁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分公司、贺立文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天宁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宁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阳分公司、贺立文的银行��款28809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