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海琴与付丽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琴,付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40号申请人:杨海琴,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被申请人:付丽琼,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杨海琴与被申请人付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海琴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付丽琼名下坐落于景洪市曼景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6)景洪市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的不动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0175301240900XXXX)提供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已对被申请人付丽琼名下坐落于景洪市曼景兰(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6)景洪市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4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岩 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