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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军、蔡则云等与毛伟明、何继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蔡则云,李莉,毛伟明,何继龙,张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907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蔡则云,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毛伟明,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何继龙,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令山,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李军、蔡则云、李莉与被执行人毛伟明、何继龙、张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9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2、2016年9月17日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毛伟明有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田吴村房产一套,被执行人何继龙有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神山村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张令山有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紫荆花苑房产一套,上述房产已被本案查封,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毛伟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军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22548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申请人不要求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雷都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小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