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6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韦川与吴嘉元、刘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川,吴嘉元,刘震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312号原告:韦川,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吴嘉元,男,199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刘震春,男,1994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韦川与被告吴嘉元、刘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震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蒋木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