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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成山与郭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山,郭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388号原告:李成山,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前进农场退休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同江市,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张秀芳(李成山之妻),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同江市,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孙忠文,黑龙江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井龙,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前进农场水稻种植户,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原告李成山与被告郭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成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山撤回对被告郭井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到704元,由原告李成山负担。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宏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