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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192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黑师”,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务工人员。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本院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带领周某2等人在高某320国道边紫东大酒店13层做木工吊顶,但未完工中途便离开该项目。2017年1月25日18时许,周某某发微信给况旻问工钱,况旻回复说“这样做事没有工钱”。周某某听后很气愤,便于当晚带上周某2、周某3等四人,分乘两辆小车来到紫东大酒店13楼的装修工地上。周某某要周某2等四人不要动手,其先把工地上的饰面板、夹心板、木工工作台及一把电锯踹烂,接着拿了一根方木棍,将工地的吊顶捅烂,之后,众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8781元。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待了其于2017年1月25日将高某创億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地物品损坏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方高某创億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8000元,被害方高某创億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况某、涂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的证言、紫东大酒店工程材料损失清单、工程施工合同、预算明细表、被损烂现场平面图、被打烂楼顶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收据、证明、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被害方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