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732号原告: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芳馨园10栋1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宏,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江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鹏豪商务区2号楼32204室。法定代表人:陈广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陕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017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后由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成 荔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张琪琪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