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蒋木森、郝红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木森,郝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704号申请执行人蒋木森,男,1968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郝红芳,女,1972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申请执行人蒋木森与被执行人郝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红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木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郝红芳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6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000元、诉讼费9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