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玉霞与刘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霞,刘志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363号原告:任玉霞,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刘志林,男,大约40多岁,汉族,住沁阳市。原告任玉霞与被告刘志林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任玉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玉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婉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