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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剑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2441号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名都广场B区3楼2080室。法定代表人:朱桂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必林,江苏众连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剑峰。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鑫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曙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鑫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必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一鑫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物业服务费5379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剑峰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交纳所欠的物业费。被告王剑峰未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欧蓓莎小区2号楼301室建筑面积为125.4平方米的小高层住宅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住宅按建筑面积0.96元∕㎡∕月,公共水电分摊费0.34元∕㎡∕月;每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一年支付的在7月10日前,半年支付的在1月10日和7月10日前。业主违反协议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另外,协议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协议订立后,被告缴纳了2014年1月31日前的物业费,自2014年2月1日后被告未向原告交纳。原告曾通过口头、电话方式向被告催要,并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书面催交通知,要求其在8月31日交清物业费5379元未果,故形成本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大丰市物价局大价发(2013)52号关于欧蓓莎城市广场前期物业服务费备案函、原被告2012年10月29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16年8月19日原告的催缴通知书、业主入伙缴款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一鑫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一鑫物业公司依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有义务按相关约定标准向其交纳物业服务费,具体应交的数额为125.4㎡×1.30元/月×33个月﹦5379元。原告主张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标准过高,本院酌情支持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被告经本院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537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滞纳金。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剑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梓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第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