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军与漆巨洪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漆巨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漆巨洪,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陈军申请执行漆巨洪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军依据本院已发生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锦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