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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吴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吴王燕,吴舜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7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9105-4。负责人:朱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王燕,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吴舜彦,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与吴王燕、吴舜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吴王燕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吴舜彦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71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吴王燕、吴舜彦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29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7100元,未执结标的为7191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