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蓬信用社与许国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蓬信用社,许国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154号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蓬信用社,住所:廉江市塘蓬镇开发区四区。负责人:林荣强,主任。被告许国松,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蓬信用社诉被告许国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振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中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