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5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702张海东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东,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8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张海东与被执行人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晓东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海东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3570元。依权利人张海东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2357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王晓东结欠张海东借款12万元,未能按时归还,引起诉讼。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晓东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银行存款及房产,王晓东所有的车号为苏E×××××小轿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王晓东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已将王晓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357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晓东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银行存款及房产,王晓东所有的车号为苏E×××××小轿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超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