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俞光新与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光新,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575号原告:俞光新,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郑知求。原告俞光新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案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民事案件。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原属于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自2017年5月1日起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故本案应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陆文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