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8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余庆鑫与余长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庆鑫,余长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128民初1274号原告:余庆鑫,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告:余长正,男,193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原告余庆鑫与被告余长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余庆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庆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庆鑫负担。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