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世付与曾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世付,曾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22号申请人:田世付,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申请人:曾莹,女,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田世付申请与被申请人曾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曾莹名下的社旗县赵河花苑1幢1单元5D号房产及担保人王东军名下车牌号为豫R×××××,车辆识别号为LBELMBKC3AY027262的小型普通客车,并依法进行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22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候克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