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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世付与曾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世付,曾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22号申请人:田世付,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申请人:曾莹,女,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田世付申请与被申请人曾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曾莹名下的社旗县赵河花苑1幢1单元5D号房产及担保人王东军名下车牌号为豫R×××××,车辆识别号为LBELMBKC3AY027262的小型普通客车,并依法进行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22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候克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