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燕波、田成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燕波,田成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财保24号申请人王燕波,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申请人田成敏,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申请人王燕波因与被申请人田成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冀E×××××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田成敏的冀E×××××小型普通客车(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