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1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郦幸昆、贾翔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郦幸昆,贾翔宇,陈小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郦幸昆,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贾翔宇,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陈小贝,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郦幸昆与被执行人贾翔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贾翔宇、陈小贝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贾翔宇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