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6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泓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草垛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泓泰隆工贸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草垛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6民初182号原告:山西泓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装备产业园区圆通街365号。法定代表人:曹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麟,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草垛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左云县鹊儿山镇草垛沟村。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山西泓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草垛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泓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泓泰隆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泓泰隆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撤诉减半计收3140元,由山西泓泰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军审 判 员 赵 峰人民陪审员 陈雁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