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钢与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钢,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544号原告:肖钢,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号楼。负责人:李滨。被告: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四区40号。法定代表人:梁文胜。被告: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中里9-17号3284室。法定代表人:田玉亮。原告肖钢诉被告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肖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钢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审 判 长 张莉莉代理审判员 肖 荣代理审判员 邹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