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老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老永,李天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594号申请执行人王老永,女,汉族,1956年8月23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李天宁,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居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执行王老永申请执行李天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天宁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手续;2017年2月13日、4月13日、5月11日对被执行人李天宁的工商信息、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天宁的银行账户。2017年3月2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李天宁;并向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围邻居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李天宁的财产情况。2017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天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天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艳青审判员 李振和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