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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兰花、汤瑞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兰花,汤瑞茜,汤瑞春,曹邦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周兰花,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汤瑞茜,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汤瑞春,女,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曹邦邦,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周兰花、汤瑞茜、汤瑞春与被执行人曹邦邦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刑初7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邦邦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周兰花、汤瑞茜、汤瑞春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邦邦支付执行款359564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293.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曹邦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曹邦邦尚应支付执行款359564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293.46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曹邦邦名下有车牌号为浙J×××××的五菱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实际已注销,有车牌号为浙J×××××的长安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已严重损毁,无实际处置意义。现被执行人曹邦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兰花、汤瑞茜、汤瑞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9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