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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霍雨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霍雨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1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责人:徐江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罗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霍雨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霍雨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9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