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督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关金霞对徐海涛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金霞,徐海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03民督130号申请人:关金霞,女,1963年10月10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道。被申请人:徐海涛,男,1968年5月15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关金霞与被申请人徐海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7日发出(2017)吉0203民督13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徐海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徐海涛向我院提出异议。2017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徐海涛来我院提出支付令异议,提出该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梁春峰,且梁春峰已还部分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支付令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3民督13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