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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白文彦与张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彦,张应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55号申请执行人白文彦,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育英小区。被执行人张应新,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清泉名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白文彦与张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应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应新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文彦24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3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于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张应新将其工资卡放至甘泉县人民法院,并自愿全额偿还甲方的欠款及利息共计25200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旭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