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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洪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洪明,吴婢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26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艳峰,主任。被申请人刘洪明,男,生于1986年5月,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吴婢相,女,生于1987年8月,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洪明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刘洪明、吴婢相作出安卫计征决(2016)第07070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7024元,并于2016年10月22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2日作出的安卫计征决(2016)第07070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肖素莲审判员  陈英平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