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陈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陈海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429号原告:刘志强,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赵留英,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与原告刘志强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海威,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诉被告陈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志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对陈海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超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