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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502号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85年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高中文化。本院作出的(2017)陕10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就罚金的执行,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任某某自觉履行(2017)陕1002刑初42号判决书内容,缴纳了4000元罚金,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