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靖边县靖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崔敬袁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靖边县靖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崔敬,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被执行人靖边县靖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崔敬,女。被执行人袁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靖边县靖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崔敬、袁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敬名下位于靖边县长城路中段东侧房产一处及张家畔镇长城路商业用地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利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