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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会香、张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香,张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95号申请人刘会香,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张迪,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鲁0281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并以(2017)鲁0281执保94号执行裁定书立案执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财保16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