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25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史文兴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225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文兴,小名,四蛋,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被浑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文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文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史文兴无证驾驶无牌时风农用三轮车沿浑源县龙山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峪泉村东弯道处,车辆制动失效后侧翻于路左沟边,致乘车人左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浑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文兴负事故全部责任,左某某无责任。 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左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并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文兴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左某一证言、被告人史文兴供述、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文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史文兴无证驾驶机动车,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因其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致乘车人死亡,后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故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文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孟建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岚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