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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严智飞与黄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智飞,黄尚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90号申请执行人严智飞,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尚书,男,1965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智飞与被执行人黄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智飞依据业已生效的(2017)陕0125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尚书返还现金23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黄尚书已交清该案案件款2300元,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陕0125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给付内容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严智飞、被执行人黄尚书各半负担(均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