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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舒孝旦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孝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刑初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孝旦,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湖南省溆浦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临时羁押在吉林省通化市看守所;同年12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孝旦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吴厚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孝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22日晚,被告人舒孝旦伙同舒某某、李某某、段某某、严某某(均已判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AK59**的银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来到溆浦县桥江镇八门村村民汤某某家诊所,强行踢开汤某某家的卷闸门,冒充公安民警抓赌,对在汤某某家进行“斗牛”的赌博人员及一楼房屋进行搜身和搜查,共搜得人民币13000余元。在搜查过程中,被告人舒孝旦等人对部分赌博人实施了殴打,并以铐走人相威胁,以罚款名义从被害人汤某某处拿走人民币2万元。2、2013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舒孝旦伙同舒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驾驶湘AK59**银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来到溆浦县油洋乡来溪村奉某某家,采取撬锁入室的方法进入室内,因汤某某家未放现金和值钱财物,故未偷得东西。后四人来到溆浦县岗东乡洞坪村奉某1家偷得现金几十元,接着四人来到岗东乡洞坪村刘某某家偷得现金800余元。当四人准备盗窃油洋乡来溪村唐某某家时,被闻讯赶来的油洋乡治安联防队员杨某某和当地村民戴某某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舒孝旦和同案犯舒某某当场对杨某某、戴某某使用暴力,并将杨某某打伤,尔后四人逃走。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舒孝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公安民警抓赌,没收赌资和罚款,并在抓赌过程中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又伙同他人在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孝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舒孝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舒孝旦伙同舒某某、李某某、段某某、严某某(均已判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AK59**的银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来到溆浦县桥江镇八门村村民汤某某家诊所,强行踢开汤某某家的卷闸门,冒充公安民警抓赌,对在汤某某家“斗牛”的赌博人员及一楼房屋进行搜身和搜查,共搜得人民币13000余元。在搜查过程中,被告人舒孝旦等人殴打了部分赌博人员,并以铐走人相威胁,以罚款名义从被害人汤某某处拿走人民币2万元;(二)2013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舒孝旦伙同舒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已判刑)驾驶湘AK59**银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来到溆浦县油洋乡来溪村奉某某家盗窃,未盗得财物,四人又来到溆浦县岗东乡洞坪村奉某1家偷得人民币几十元,在岗东乡洞坪村刘某某家偷得人民币800余元。当四人准备盗窃油洋乡来溪村唐某某家时,被闻讯赶来的油洋乡治安联防队员杨某某和当地村民戴某某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舒孝旦和舒某某当场对杨某某、戴某某使用暴力,并将杨某某打伤,尔后四人逃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22日20时许,四个年轻人来到汤某某家,自称是派出所的来抓赌,要大家拿赌资,他们到处找钱、搜身,一共搜出现金1万3千多,后面胖子讲要罚2万元,不交钱就把人抓去派出所,汤某某又从汤某1手上借了2万元给胖子,报案后,他们退回来了33115元;同时证明自己被其中一个叫“土匪”的人踢了一脚,有个人摔坏了汤某某的手机,一个剪马桶盖头发的男子打了奠某某两耳光;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混合辨认中,汤某某指认出李某某就是冒充民警抓赌摔坏汤某某手机的人,段某某就是冒充民警抓赌时守门的人;(2)被害人汤某1、奠某1、张某某的陈述与被害人汤某某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混合辨认中,汤某1指认出李某某就是参与冒充民警抓赌的人,段某某就是冒充民警抓赌时守门的人;张某某指认出段某某就是冒充民警抓赌时负责守门并打其耳光的人;(3)被害人奉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23日10时许,奉某某在油洋乡赶场时接到邻居奉某2的电话,讲奉某某家里可能被盗了,奉某某回家后发现门锁被撬烂,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但没有丢东西;(4)被害人奉某1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23日,奉某1家里被人盗走人民币60余元;(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23日,刘某某放在家里的现金被盗了;证人证言(1)同案人舒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22日20时许,舒某某与李某某、舒孝旦、段某某、严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K59**越野车来到桥江镇八门村一诊所前,经过共同商量后,先由舒孝旦强行踢开诊所卷闸门,冒充公安民警抓赌,从进行“斗牛”的赌博人员身上和一楼房间搜得人民币13000余元,还殴打了屋主等参赌人员,并以铐走人相威胁,以罚款名义从屋主手上要走人民币2万元。2013年4月23日9时许,舒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舒孝旦来到溆浦县油洋乡盗窃三户人家后,准备盗窃油洋乡一户人家时,被一名联防队员和一名群众发现,舒某某拿石头打联防队员,舒孝旦拿匕首和摩托车司机打在一起,后来大家都跑了;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混合辨认中,舒某某指认出陈某某、舒孝旦、李某某就是伙同其一起盗窃的人,舒孝旦、李某某、段某某、严某某就是伙同其冒充公安民警抓赌的人;(2)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23日9时许,陈某某与舒某某、李某某、舒孝旦来到溆浦县油洋乡、岗东乡先后盗窃了三户人家,准备盗窃第四户人家时被一名联防队员和一名群众发现,舒某某拿起石头打联防队员,舒孝旦拿弹簧刀反抗,之后陈某某同舒某某一起逃跑了;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混合辨认中,陈某某指认出舒孝旦、舒某某、李某某就是与其一起盗窃的人;(3)同案人严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的一天,严某某同“土匪”(舒某某)、“求平”(舒孝旦)、“老身小”(段某某)、“胖子”(李某某)驾车来到桥江镇八门村去打牌,打牌的人不要他们参与,舒某某就说去把桌子打烂起,严某某因有熟人没去,舒某某叫严某某在外面等,后来严某某冒充派出所长接了舒某某的电话。等了一个多小时舒某某他们才开车子接了严某某离开,在回加州红酒店的路上听他们说一共搞得3万多元钱,后来舒某某又将钱退回去了;(4)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22日20时许,李某某与舒某某、段某某、严某某、舒孝旦经过商量后,决定冒充公安人员以抓赌的名义去溆浦县桥江镇八门村村民汤某某家诊所内的“斗牛”赌博场内搞钱,舒某某、舒孝旦等人强行踢开汤某某家的卷闸门,进去后声称是派出所民警抓赌,李某某伙同其他人对参与“斗牛”的赌博人员及一楼房屋进行搜身和搜查,共搜得现金人民币13000余元,在搜查过程中,李某某和舒某某等人对赌博人员奠某某、屋主汤某某实施了打耳光的行为,并以铐走人相威胁,以罚款名义从被害人汤某某处抢走现金人民币2万元;(5)同案人段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22日20时许,段某某与舒某某、李某某、舒孝旦等人驾车来到桥江镇八门村一诊所前,强行踢开诊所卷闸门,冒充派出所民警抓赌,对在诊所内“斗牛”的赌博人员进行搜身,对一楼房屋进行搜查,搜得现金13000余元,并对一名赌博人员、屋主实施了打耳光的行为,后又以铐人走相威胁,以罚款名义从屋主手上要走现金2万元;同时证明舒孝旦有参与商量、殴打赌博人员和搜身的行为;(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2日22时许,李某1一伙人在汤某某家里斗牛,有伙人踢开卷闸门进来就打喊公安局抓赌了,李某1从后门的菜园翻篱笆出去了,在家里洗澡后又来到汤某某家外面,看到外面停了一辆雷克萨斯越野车,汤某1从卷闸门出来,骑着他的摩托车往砖厂方向去了,车后还坐了一个人,雷克萨斯的车子跟在后面,没多久他们回来后,那台车往桥江方向开去了;(7)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3日9时许,唐某1在自己屋对面做事时发现三个男的从奉某某屋走出来,车路上停有一台银白色小车,三人上车后车子马上开走了,自己怀疑是偷东西的人,便给妻子奉某2打电话让她告诉汤某某,后回来发现汤某某家中堂屋门锁被撬烂,家里被盗了。后来自己与戴某某、一个联防队员追那几个贼,在将军山隧道入口附近的碎石场找到了那台银白色的越野车;(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3日上午,杨某某听到戴某某说天坡坳有贼,遂和戴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天坡坳,发现一辆白色车子停在路上,旁边站一个人,另外三个年轻后生仔开始在一户人家的屋后撬门还是窗户,杨某某走过去问,一后生仔从衣服里拿出一把刀刺过来,杨某某拿棍子把刀打在地上,戴某某和另外一个人打了起来,对方拿一把匕首刺戴某某,另一个后生从腰上拿出枪朝杨某某打了一枪,自己的右手一下子全麻了,对方一伙人想开车跑,杨某某挡在车前,车子撞在杨某某腰部,杨某某和戴某某骑摩托车追到新溆高速公路十四标段隧道口时,发现这伙人不见了,只有车子停在那里;(9)证人戴某某证明的事实与杨某某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以及在现场丢弃的车辆里发现有砍刀、管杀、衣服等物品;4、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杨某某右手臂及腰部受伤的事实;5、溆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张某1、向某某作出的公(溆)鉴(法)字[2013]1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杨某某有损伤存在,其损伤符合被钝性暴力致伤的特征;6、相关书证(1)抓获经过、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舒孝旦于2016年11月30日被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于2016年12月1日被临时羁押在吉林省通化市看守所;(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舒孝旦犯罪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本院(2013)溆刑初字第222号、268号、(2014)溆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舒某某、段某某、李某某等因本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证明被告人舒孝旦一伙退赔了被害人人民币33115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7、被告人舒孝旦对其伙同他人冒充公安民警抓赌时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以及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内容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孝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强行进入公民住宅抓赌,没收赌资和罚款,并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被告人舒孝旦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舒孝旦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孝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舒孝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舒孝旦一伙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舒孝旦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孝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明刚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邓雪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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