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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泰州鸿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鸿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费9号被执行人泰州鸿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城南村、唐园村(A幢),组织机构代码33105803-9。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泰州鸿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0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泰州鸿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彰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斯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