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芳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芳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8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芳芳,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芳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芳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江芳芳到瑞安市莘塍街道董田××北路×巷××号的落地房,爬梯到二楼阳台,通过窗户开门入内,窃取其亲属被害人木某夫妇的现金4600余元。2017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江芳芳到木某的落地房欲再次实施盗窃,其爬梯到二楼楼顶时被木某发现,后木某报警,被告人江芳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江芳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木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芳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芳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芳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江芳芳退赔被害人木志洪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