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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常雪、王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雪,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常雪,男,汉族,1992年3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雄县。被执行人:王志刚,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常雪与王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志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