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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曾清与李实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清,李实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667号原告:曾清,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实名,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曾清与被告李实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