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钟兴华与谢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兴华,谢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595号原告:钟兴华,男,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谢焕明,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钟兴华与被告谢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钟兴华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钟兴华负担。审 判 员 宗赞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小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