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许某某、刘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负责人:申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农民。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渭南市公证处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0)渭证经字第1976号及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渭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许某某、刘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6734.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公证处(2010)渭证经字第1976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6)渭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竹丽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王 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甘兴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