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永存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39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永存,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24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0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转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亓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永存驾驶车牌号为豫J×××××的北京牌面包车,接送濮阳县庆祖实验幼儿园12名学生。2017年3月24日17时30分许,杨永存驾驶该车行驶至濮阳县庆祖前武陵村村东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调查,该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4人,属严重超载。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永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范某、刘某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及查获人员情况、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存从事校车业务,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永存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杨永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杨永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永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期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英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