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田瑞丽与孙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瑞丽,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异28号案外人:段秀云,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申请执行人:田瑞丽,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孙峰,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在本院执行田瑞丽与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段秀云于2017年5月10日对本院执行其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段秀云称,2009年5月1日,孙峰向田瑞丽借款96000元,田瑞丽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主持调解达成(2010)丰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调解书,后田瑞丽申请强制执行,丰县法院对段秀云的工资进行了强制执行,现96000元已经履行完毕。2009年6月15日,孙峰又向田瑞丽借款96000元,因案外人不知该笔债务,且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案外人也于2009年7月3日与孙峰解除了婚姻关系,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解除对案外人的执行。本院查明,2009年5月1日,孙峰向田瑞丽借款960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2010)丰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调解书。2009年6月15日,孙峰又向田瑞丽借款960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2010)丰民初字第0537号民事调解书。孙峰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田瑞丽于2010年4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2010)丰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号为(2010)丰执字第0351号,(2010)丰民初字第0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号为(2010)丰执字第0350号。关于2009年5月1日的96000元,田瑞丽与孙峰、段秀云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孙峰自愿逐月从其工资中扣除以偿还上述债务,如果孙峰造成工资停发,其未清偿部分债务可扣划段秀云工资”,后孙峰的工资不足偿还,法院冻结扣划了段秀云的工资。现为了执行(2010)丰执字第0350号案件,本院又继续冻结了段秀云的工资,段秀云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2009年7月3日,经丰县法院主持调解,段秀云与孙峰协议离婚,案号为(2009)丰民一初字第1432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能否执行未举债一方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关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提到“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诉讼环节中,申请执行人并未对段秀云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局执行段秀云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故应中止对段秀云财产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段秀云财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心红审 判 员 张 培代理审判员 李敬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