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艳军与被告常小利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军,常小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251号原告:杨艳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男,鸡西市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小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剑锋,男,恒山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军与被告常小利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军因与常小利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初浩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