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文涛审 判 员  徐文波代理审判员  马红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