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文涛审 判 员 徐文波代理审判员 马红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