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沐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沐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865号原告:天津沐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30920-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A13-105。法定代表人:苑忠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忠,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05068-2),住所地南开区航天道26号农科大厦第16层1601。法定代表人:阎世芳,总经理。原告天津沐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17日依法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沐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随案移送案件受理费330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子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