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余轩与余琴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余轩,余琴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651号原告李余轩,男,生于2013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理人李威,男,生于1991年4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余琴,女,1995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陈德刚,系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余全银,男,生于1971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李余轩诉被告余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余轩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余轩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余轩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余轩负担。审判员 黄茂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