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文明与被执行人田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明,田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曾文明,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田志顺,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陇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文明与被执行人田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新2327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曾文明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田志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770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志顺未履行。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哨依塔审判员 蔡 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拉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