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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邢宝荣与韩如明、天津市琬融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宝荣,韩如明,天津市琬融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236号原告:邢宝荣,女,1952年8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韩如明,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琬融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廉庄子乡杨拔村外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宝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李政。原告邢宝荣与被告韩如明、天津市琬融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邢宝荣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宝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宝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宝荣负担。审 判 长  马 越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人民陪审员  张宝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茂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