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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常熟市辛庄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范龙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辛庄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范龙兴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122号原告:常熟市辛庄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朱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姚增,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弟,常熟市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龙兴,男,汉族,1952年1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常熟市辛庄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范龙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辛庄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辛��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辛庄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6元,由原告常熟市辛庄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佳怡 关注公众号“”